1999年北京杀人案始末:8名女孩惨遭毒手,凶手因一个脚印被捕
《重案六组》中曾经拍摄过一起令人发指的案子,凶手名叫王道明,他企图对邻家的女孩实施犯罪行为。然而,他的罪行被女孩的朋友发现,结果王道明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,竟然残忍地杀害了八名女性。这个故事并非虚构,而是源于1999年北京石景山发生的真实案件,被称为石景山八女凶杀案。
1999年5月30日凌晨3点,110报警中心接到一通紧急电话,一个女性声音慌张,报告她和几个同居人遭到袭击。然而,电话中突然传来尖叫声,通话中断。随后,一名公寓保安也报告了类似事件,说有人在公寓前遇袭。
警察和救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,但很不幸,遇难者伤势严重,无法救治。警方在公寓楼道发现了一名女性,多次被砍伤。然后他们进入了3号公寓,发现了六名女性的惨状,每个人都中刀多次。在卧室里,又找到了一名死者。八名遇害者都是女性,住在同一个公寓里。她们身上有120多处伤口,凶手显然是残忍无情的。这个案件令人难以置信,凶手可能是有深仇大恨或反社会人格的人。其中一名女性还握着电话,她可能是其中一个报警人。
根据警方的调查,这起案件有一些关键线索。首先,在现场发现了血迹足迹,显示凶手故意脱鞋,只穿袜子作案。其次,门锁并未遭到撬开,这可能意味着凶手是受害者认识的人。但同时,凶手也可能通过阳台进入公寓,因为当时天气渐暖,很多人开着阳台窗户睡觉。三名受害者的卧房紧邻阳台,最可能是凶手入侵的地点。另外,现场还有除八名受害者以外的血迹,可能是凶手在作案时受伤留下的。根据法医的初步研究,警方认为凶手极有可能从阳台进入,最早袭击了靠近阳台的三名女孩。
此外,警方还进行了关于受害者和周围居民的调查。这八名受害者都是一家百货公司珠宝销售部的员工,年龄在17岁到24岁之间,都是从外地来此打工,生活并不富裕。
另外,还有一个关键的人物,就是保安。案发当晚,保安接到了配电室的值班人员老张的电话。老张非常慌张地告诉保安说他听到有女孩喊救命。老张年纪已经很大了,不敢单独出去查看,所以叫来了保安。保安带着武器前去,却发现了朱某倒在公寓门前的情景。
这个时候,调查组开始怀疑,既然老张听到了呼救声,那么公寓附近的其他人也可能听到,甚至可能听到了凶手的声音。因此,他们展开了对周围住户的询问。在这个过程中,一个名叫赵某的男子引起了他们的注意。赵某是37岁的工厂工人,有家室,性格比较内向。他住在女孩们的对门,阳台正好对着女孩们的阳台。如果他想要翻越阳台进入女孩们的住所,这是相当容易的。
当警方与赵某交谈时,他表现得有些慌张,甚至手持烟都颤抖。这种态度引起了警方的怀疑。他们询问赵某案发当晚的情况,但赵某却声称他当时睡得很熟,什么都不知道。警方对赵某的行为和态度产生了怀疑,决定让他脱鞋留下脚印以作对比。赵某在留脚印时小心翼翼,要么前脚掌不着地,要么后脚掌不敢着地。但在警方的耐心教导下,他最终留下了足迹。检验结果令人震惊,赵某的脚印与现场的足迹简直一模一样,甚至袜子上的花纹也完全相同。
随后,警方的怀疑重点集中在了赵某身上。当警察们来到赵某的家,要求他接受身体检查时,赵某显得非常紧张。他坐在沙发上,双手紧紧地藏在臂膀间。然后,他像是听天命一般,抬起右裤腿,揭示了右腿上的一处伤口,这是他撞击受害者房门时不慎撞破的。他承受不住内心的压力,最终坦白了。原来,赵某在一个工厂工作,生活虽然稳定但薪水不高。他渴望一夜暴富,好让妻儿过上富裕的生活。他以为隔壁的女孩们都是有钱人,因为她们每天都穿着得体。实际上,她们只是在为购买珠宝的客人提供服务,穿着正式些而已。由于这个误解,他决定犯下抢劫谋杀案。然而,当他行凶时才发现,受害者和他一样都是贫困的人。最终,他只抢走了200块钱现金。
根据赵某的供述,他的行为涉及抢劫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,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根据这一法律规定,如果罪行成立,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并可能处以罚金。但如果抢劫行为伴随以下情形之一,刑罚将更加严重:一是入户抢劫,二是抢劫导致人重伤或死亡。
赵某的行为与这一罪名的定义相符。他在主观上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物,而在客观上,他不仅杀害了八名女子,还抢劫了财物。因此,赵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。
然而,深入审视赵某的犯罪情节,我们会发现他所供述的动机与他的罪行并不相符。他的犯罪行为极其残忍,不仅多次砍伤受害者,还在离开现场前再次加重伤害,确保每位受害者都不幸身亡。如果我们根据犯罪结果来推测他的动机,显然内心的杀意远远大于仅仅抢劫财物的动机。他的杀人目的不仅是为了掩盖罪行,更可能基于对社会的报复等原因。
因此,他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,对于故意杀人罪,刑罚非常严重,可以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赵某最终被判处死刑,于1999年7月21日执行了枪决。
赵某的罪行极其恶劣,用他的生命来偿还受害者的生命。他之所以陷入犯罪,主要是因为他内心的贪欲和他所不具备的能力之间的不匹配。如果他真的渴望富贵,应该选择正当途径,而决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去侵害他人的权利,更不应该因金钱而夺走别人的生命。这个案例警示我们,不管多大的贪欲,也不能以犯罪的方式去实现,否则最终付出的代价将是生命的沉痛代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