睢宁法院一审公开宣判62人涉黑组织犯罪案 首犯获刑22年
法制网讯 记者 丁国锋 日前,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程杰等62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首要分子程杰因犯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,聚众斗殴罪,寻衅滋事罪,故意伤害罪,开设赌场罪,组织卖淫罪,行贿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;骨干成员王绍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470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;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及以下不等的刑罚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2年以来,被告人程杰先后聚集被告人陈晓强、王绍伟、程志愿等人,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,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。该组织为牟取暴利,在徐州市区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和组织卖淫犯罪,收取赌资达4800余万元,组织卖淫非法获利达1500余万元。该组织采取暴力殴打、威胁、滋扰等手段,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程杰等人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,有组织的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,采取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斗殴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,形成了首要分子明确、骨干成员固定、组织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,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,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、经济特征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,依法应当认定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。根据6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该案是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”开展以来,徐州地区涉及被告人人数最多,案情重大、复杂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。法院在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下,调用300余名警力,16辆押解车保障庭审。庭审工作历时9天100余小时。当天,被告人亲属、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等150余人旁听了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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