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买媳妇”犯法吗?
买媳妇,从法律上来说,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毫无疑问是一种犯罪行为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。
有人说,买媳妇,最多才判三年, 还不如买动物判得重。这话指的是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:非法捕猎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频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……,也就是说,买个女人,最多判三年,买个鹦鹉,却可以判五年。
看起来真是这样。买个女人,三年以下,买个动物,五年以下,难道保护动物的力度需要比保护人的力度要大吗?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,动物即便再珍贵,也不能跟人相比。这个意思是说,立法上对买媳妇的惩罚不合理,太轻了。
但是也有人说,其实在立法上,买媳妇比买动物的惩罚更重。因为“三年以下”只是对“买女人”的量刑,不包括“做媳妇”,如果买人为妻, 还涉及另一个罪名,就是强奸罪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:收买被拐卖的妇女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(强奸罪)的规定定罪处罚。第四款规定: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并有第二款、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强奸罪,最低三年。而且“收买被拐买的妇女”与“强奸罪”是要数罪并罚的。“买女人”有没有不动这女人一个指头,任其自由行动?不可能吧,肯定都有接下来的强制拜堂成亲。也就是说“买媳妇”一定会涉及至少两宗罪,一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,一是强奸罪。两罪并罚,量刑可不会轻。
“买媳妇”这种古老的罪恶,并没有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消失。到了二十一世纪,还以那样可怕的方式存在着。甚至在有些地方,买媳妇就是习俗。村人见怪不怪,地方官员也是睁一眼闭一眼,任其存在。对于买媳妇的定罪量刑那么轻,大概也有这个原因。
这种习俗的存在,显然还是因为落后,经济落后,文化落后,教育落后。因为穷,本地的女人不愿意留下,想方设法嫁去城市,外地的女人不愿意进来,于是就只能买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