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递员双11前猝死公司不管!律师:索赔很难,但有机会
2022年11月3日,北京,一名44岁的快递员赵某某,因心肌梗死抢救无效去世。
去世前,他还在工作岗位上送快递!
当天早上4点30分,赵某某起床,5点开始上班送快递。
8.51分,赵某某感觉身体严重不适,骑着快递车去医院急诊检查。
11点42分,检查完后,医生诊断为1.咳嗽咳粉红色痰胸闷气短2.充血性心力衰竭3.重症肺炎,同时医生医嘱载明:有严重生命危险,建议住院治疗,赵拒绝住院,想回老家治疗,并给家人打了电话,但被医生强行留下治疗。
12点24分,赵给公司经理发微信,要求经理派人来把快递车开回去。
之后,赵多次联系经理均未能联系上。
20时20分,赵抢救无效去世,死因是心肌梗死。
赵去世后,被移出了工作微信群,登陆快递系统的账号也被停用。家属想联系公司、赵之前的同事了解情况,均遭到拒绝。
谁应该对快递员赵某的死负责?
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李博星律师表示:
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第一条规定:
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
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
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
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符合上述条件的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,不管有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,都可以认定劳动关系。
如果再符合工伤的条件,就可以认定为工伤,进而可以拿到赔偿。
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的,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,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,则由用人单位赔偿。
所以,赵的家属想要拿到赔偿,第一步就是要认定劳动关系。
没有劳动合同,就需要通过事实证据去证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。
涉及到本案,最关键的就是要证明:快递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赵某某,赵某某受快递公司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。
这个难度很大,因为家属没有任何资料和证据。
我们看到,家属想收拾遗物,但公司拒绝告知宿舍。
家属找到宿舍时,赵的东西就剩下一个被子,其他东西不知去向。
家属找赵某的同事了解情况,大多回应不知情、不认识,也有的说“不要为难我”。
家属手里有的证据无非也就是微信记录,工资发放记录,工服,宿舍。
这些还无法达到证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程度。
所以,李律师认为,本案件的突破点,在于同事的证言。
与赵某从事相同工作的劳动者,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,并且能够提供一些关于赵某的资料和公司的信息,就有认定赵某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机会。
但这一步也存在问题,就是赵的同事能不能证明自己和快递公司成立劳动关系。
因为曾经有案例认定,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。
理由是:快递员送快递未受到快递公司管理。我们看一下裁判具体的说辞: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内容为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。快递员需要在上午及中午按时到快递公司处取件,并在中午及晚上及时回快递公司处交件,但其取件后的具体派发工作是否必须其本人完成,公司并未要求,具体的取件是否必须本人完成,公司也并未要求。因此,公司仅安排了派件区域、规定了派件取件时间,原告陈述的被告公司的要求和管理,仅系中通快递对派件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管理,并不是针对快递员本人,如何派件、取件,原告有极大的自由度,是否由其本人完成取件、派件,被告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,原告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派件单价取得收取劳务费,并赚取取件的差价费用,并非是接受被告管理及安排的工作收取劳动报酬,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。
所以,客观的说,本案要认定工伤很难。
有网友说,赵某是自己生病去世的,不属于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视同工伤的情形如下:
1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2、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3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赵某的父亲也患有严重的疾病,赵挣得钱都用来为家人治病了,这突然的变故,让这个本就疾苦的家庭雪上加霜。
作为一个企业,还是在北京的企业,这家快递公司的经营者未免也太失于人情了,不管怎么,那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或者合作伙伴,因病去世,公司对家属不仅不慰问,反而处处刁难,让人不得不怀疑这家公司经营的合法性。
真心希望赵的同事,能站出来把真想揭开。至多也就是换个公司,换个工作,不至于背上一辈子的良心债。
唇亡齿寒,这个快递公司所有人都是一样的,今天赵遇到的情况,明天也许还会发生。
你们认为还有哪些办法可以为家属争取一些赔偿,欢迎留言评论!